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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守信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十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钟守信,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仙桃市,住湖北省仙桃市**镇**街**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守信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守信2019年12月3日到昆明,12月6日12时从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昆明长水机场分公司租用车牌云A****车辆两天,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钟守信通过其持有的诺基亚手机电话号码1653508****联系,于13时许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路金色池塘附近路边接收银黄色的拉杆箱一个,被民警抓获。经检查发现该拉杆箱里一个蓝色的编织袋装着一个黑色的双肩包内藏有毒品疑似物,民警对拉杆箱及毒品疑似物进行提取封装,经称量净重9424.15克,经依法提取检材送检,送检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平均含量为12.8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提取、称量、取样、扣押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守信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俊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钟守信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3册,光盘1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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