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一部刑诉〔2020〕533号
被告人钟孝顺,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现住成都市高新区**号**小区**栋**单元**楼**号。先后于2011年1月14日、2016年11月24日、2018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最后一次于2019年4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盗窃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孝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孝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钟孝顺在成都市天府新区**街道**小区**期**栋楼下的非机动车停放处盗走被害人余某某的一辆蓝色雅迪牌电动车。钟孝顺随后骑行该电动车先后途径广都大道、华阳大道和新程大道,在新程大道紫藤小学路口接到妻子张某某后,返回**小区附近的**路**段附近。钟孝顺在该路段让张某某骑行蓝色雅迪牌电动车,自己骑行自己家的一辆红色电瓶车,由钟孝顺在前面带路,二人一前一后各骑一辆电瓶车先后途径二江路二段、中和街道新华路往成都市城区方向骑行,后至某处。钟孝顺在该处独自将蓝色雅迪牌电动车骑到附近进行销赃处理,随后骑行红色电动车搭载张某某回到家中。
经鉴定,钟孝顺所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孝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孝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孝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系吸毒人员,多次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钟孝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朝花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钟孝顺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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