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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公三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于2019年4月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6日9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欲乘坐****号航班从西双版纳州运输毒品前往长沙市,在西双版纳嘎洒国际机场被公安民警抓获,查获从其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净重459.6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海洛因净重459.65克;

2.书证:户籍证明、排毒记录、称量记录;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说明材料;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昆明市官渡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8)官公司鉴字第D683号《可疑毒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娟

2018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_,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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