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钟某,绰号毛毛,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57********,汉族,高中文化,住贵州凯里市**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凯里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3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19时57分,被告人钟某接到吸毒人员田某某电话欲购买毒品海洛因,钟某让田某某到凯里市**北路**号**栋**单元**号的家中拿货,后田某某到钟某家中将200元钱交给钟某,钟某从桌上拿了一个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的海洛因零包给田某某,田某某开门离开时被民警抓获。经称量,该零包净重0.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毒品称量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3.钟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明知海洛因系毒品仍贩卖给他人,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玲琳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286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