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9〕2671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住广州市花都区**道**号**公寓**栋**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间,被告人钟某某多次在广州市花都区云峰大酒店KTV房间内或停车场向他人贩卖毒品,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钟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云峰大酒店停车场,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员谢某某(另作处理)贩卖毒品(俗称“开心水”)2包。
二、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钟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云峰大酒店KTV房间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员钟某甲(另作处理)贩卖毒品(俗称“开心水”)1包。
三、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钟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云峰大酒店停车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员钟某乙(另作处理)贩卖毒品(俗称“开心水”)1包。
四、2019年5月9日、10日、28日,被告人钟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云峰大酒店KTV房间内,每次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员钟某丙(另作处理)贩卖毒品(俗称“开心水”)1包,共3包。
2019年7月2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道**号**公寓**栋**房的出租屋内抓获被告人钟某某,并起获手机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身份材料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钟某甲等人的证言;3.证人谢某某、钟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4.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财付通后台数据等电子数据;5.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祥超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涉案手机1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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