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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合同诈骗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二部刑诉〔2020〕62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台胞证号码P12******,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彰化县**街**巷**号,住上海市闵行区**镇**号,2016年4月7日,因犯偷越国境罪被福建省宵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2020年5月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联合公告(2017年第40号),全面禁止自朝鲜进口水海产品,钟某某赖以生存的海产品生意自此全面崩盘,并因此在外欠下巨额债务无力清偿。被告人钟某某明知其无法运营帝王蟹、鳗鱼苗水海产品项目,仍虚构了自朝鲜进口帝王蟹、鳗鱼苗等海产品的项目,隐瞒了海水产品无法合法入境的真相,于2018年2月25日、2018年3月4日与被害人王某甲、常某甲签订海产品投资合作协议,常某甲于2018年2月25日通过手机银行向钟某某转账,同年2月26日王某甲父亲在西安市雁塔区崇业路招商银行城南支行向钟某某指定账户转账。钟某某诈骗被害人王某甲、常某甲人民币共计260万元。

2019年初,钟某某逃匿于上海闵行区召稼楼古镇一民宅中,并以同样的手段,继续虚构海产品合作项目,诈骗被害人孙某甲人民币24000元,钟某某将大部分赃款用于偿还之前欠下的债务,其余挥霍。被告人钟某某对其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记录、海关总署公告、长春海关出具的函;

2.证人常某乙、王某乙、江某某、林某某、孙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5.被害人王某甲、常某甲、孙某甲的陈述;

6.投资协议、收款凭证、银行流水账目。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颖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雁塔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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