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91999********,壮族,初中文化,务农,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本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14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黄某甲(已判刑)利用其“哆拉A梦”的微信从“探探”交友软件上加了被害人张某某为微信好友,并冒充女性身份化名“黄美婵”与其微信交往。在聊天中,黄某甲编造充话费、其父亲生病需要路费等各种理由,多次骗取张某某共1030元人民币。2018年8月15日,黄某甲又以父亲做手术需要钱为由,向张某某提出“借款”18000元,为取得张某某的信任,黄某甲找到被告人钟某某和其妻黄某乙(已判刑),要黄某乙帮忙发微信语音信息给张某某,要钟某某提供转帐的银行卡,并承诺事成之后从中分赃给钟某某、黄某乙。被告人钟某某与黄某乙明知黄某甲在诈骗他人钱财,仍然按照黄某甲的安排帮忙发微信语音信息给张某某并提供银行卡给黄某甲。在骗取张某某18000元人民币后,黄某甲持钟某某的农行卡(账号62284817194********)与钟某某、黄某乙一同到农业银行ATM机上取钱,黄某甲从中分给钟某某3000元。之后,为了逃避公安机关侦查,钟某某与黄某甲、黄某乙又一同到农业银行将用来诈骗的钟某某的农行银行卡销户。骗钱后,黄某甲不再与张某某有微信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明细、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在利用微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某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光忠
2020年6月19日
附: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羁押于江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贰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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