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1198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9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月2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7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本市白云区**街**酒店南侧路段,使用手推车直接推走的方式,盗得**酒店放于该处的角铁18根。经认定,上述角铁价值人民币<下同>1134元。
同年10月12日9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上址以相同方式,欲盗窃**酒店放于该处的角铁18根,后因群众及时发现而未能得逞。经认定,上述角铁价值1134元。
同年11月11日8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本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村科甲水篮球场附近电房旁,以相同方式,盗得单某某放于该处的拖拉机后挡板1块。经认定,上述挡板价值345元。
同年12月12日5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本市白云区鹤龙街联边村彭西公园附近彭西禁毒宣传栏旁,采用直接推走的方式,盗得**有限公司放于该处的手推车1辆及铁水管5根,后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群众人赃并获。经认定,上述物品共价值14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角铁、挡板、铁水管等物证;
2.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扣押清单、现场照片等书证;
3.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单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钟某某七个月至一年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智添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5册及光盘资料5张。
3.《具结书》1份。
4.缴获的赃物角铁、拖拉机后挡板、斗车、铁水管已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发还被害人/单位。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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