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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钟某某(曾用名妚九男,1972****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海南省海口市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镇**村**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街因犯抢夺罪,于1998年2月13日被原琼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7月19日被原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5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8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1月7日被澄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21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车来到澄迈县老城镇海鲜街二巷1号门口时,见该处停放有一辆电动车,便盗走了被害人邱某某放在该车内的1部苹果手机。同年11月6日,民警在老城镇建华家具城一处茶店内将钟某某抓获,并扣押了被盗的苹果手机(已发还给邱某某)。经认定,被盗的苹果手机的价值为人民币40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3.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4078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某所盗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广钦

书记员:  王  雯

2020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澄迈县看守所;

2.本案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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