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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贩卖毒品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村****号。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中午,吸毒人员王某某(未成年人)、朱某某先后联系被告人钟某某购买毒品,钟某某通过微信收取了二人各200元毒资并约定在本区西河镇开新家园A区门口交易。钟某某随后给钟某某(另案处理)打电话,安排其将毒品交给购买毒品人员。当日下午14时许,钟某某在上述地点将一小袋毒品交给王某某,王某某收到冰毒后到开新家园A区对面公厕内将冰毒分装为两小包。同时钟某某在开新家园A区门口对面公厕边将装在烟盒里的冰毒交给朱某某。交易完成后,民警当场将钟某某、王某某、朱某某挡获。民警从王某某身上查获购买后分装的冰毒两小袋(净重0.28克和0.11克),从朱某某身上查获购买的冰毒一小袋(净重0.40克)。经鉴定,从上述现场查获的毒品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11月12日12时许,吸毒人员陈某某电话联系钟某某购买毒品,钟某某通过微信收取了200元人民币毒资,随后二人来到本区西河镇华新职业学院路边完成毒品交易。当日17时许,陈某某再次联系钟某某购买毒品,二人商定购买一小袋冰毒和一颗“麻古”共计200元毒品,并约定同样在上述地点交易。钟某某随后携带毒品前往交易,当其经过本区西河镇尚城花园酒店门口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钟某某处查获冰毒11小袋(净重共计3.43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麻古3小袋(净重共计0.24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46克,且向多人多次进行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前志

2020年3月13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泉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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