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街道**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4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及钟某甲(已判决)、钟某乙(在逃)等人在惠东县平山街道**酒吧二楼喝酒期间,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口角,后演变为肢体冲突,双方互殴被劝架拉开后杨某某即下到酒吧一楼,钟某某、钟某甲及钟某乙追至酒吧一楼,在看到杨某某后继续对其追打,当追至惠东农商银行门口时钟某乙将其手持的灭火器扔向杨某某并将其砸倒在地,钟某某、钟某乙以及持金色铃铛状器械的钟某甲三人即对杨某某进行殴打,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案发后,钟某某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杨某某谅解。
2020年1月12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惠州南站抓获被告人钟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光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五卷、检察卷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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