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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贩卖毒品案)_安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534号

被告人钟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3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助理医师,出生地江西省安义县,住安义县龙津镇**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某在取得江西省卫生厅制发的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挂靠于安义县龙津镇周某某经营的“**卫生所”,从事村级医疗服务。2018年5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钟某从江西**医药营销有限公司购进**厂生产的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以下简称可待因口服液)213盒(规格为每盒10ml*150袋)共计31950袋,并从乡村医生王某某、蔡某某处购买了2394袋可待因口服液卖给吸毒人员服用。

被告人钟某明知游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等人系吸毒人员且一直用可待因口服液替代毒品服用,仍多次将所购买的可待因口服液以每袋人民币5元至6元的价格贩卖给游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等人服用。其中,从2018年8月至2020年7月间,钟某向吸毒人员游某某、徐某某、张某某出售可待因口服液共计106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7294元,获利人民币1.6万余元。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其所犯罪行。同日,公安机关在钟某住处搜查,查获可待因口服液1016袋。经鉴定,该可待因口服液中含有可待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钟某的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材料;

2扣押物品清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材料;

3.证人游某某、徐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钟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以牟利为目的,多次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供他人吸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钟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戴晓勤

检察官助理:魏甜甜

2020年12月22日

附:1.被告人钟某现羁押于安义县看守所;

2.本案卷材料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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