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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强开设赌场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Z371号 

被告人钟强,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儋州市****村委会**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儋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陈亮、王忠平(实习律师),海南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690199310710065,电话18976058888。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至2020年4月份,被告人钟强先后使用“微信”、“闲聊”、“默往”(账号均为 WWW72424****)等聊天软件建一个名为“老强24小****”群,并在群内组织群友利用“琼崖麻将” APP进行打麻将赌博,该群内有赌客226名,实际参与赌博221人,赌客到“琼涯麻将”钟强所建的亲友圈内进行打麻将赌博,每一盘麻将分为8局,打一盘需要消耗3张虚拟房卡,每一盘结束后最大的赢家要支付钟强5元钱房费。经查实,2019年6月份至2020年4月份,钟强通过“闲来后台”手机APP软件一共购买373002张虚拟房卡开设赌场用于麻将赌博,每张房卡费用约0.4元,其使用371772张虚拟房卡,每打一盘琼崖麻将需要消耗3张房卡,实际可打123924盘,每盘收取5元房费,扣除成本每盘可赚取3.8元房费,钟强一共抽头渔利人民币470911.2元。2020 年04 月23 日,公安机关在抓获钟强后扣押其手机,并从该手机上提取到其琼崖麻将亲友圈内还剩1230张虚拟房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iphone6sPLUS 手机1部;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提取笔录及微信信息截图、提取手机里“闲来后台”APP软件购卡记录笔录及截图、提取“闲来后台”APP软件剩余房卡数量笔录及截图、洪某某手机提取信息截图、杨某某手机提取信息截图、证据调取通知书及闲聊号WWW72424****群消息、成员及资金流水、冻结通知书及钟强工商银行卡(卡号22010260010********)冻结情况、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22010********)开户信息及流水记录、情况说明;

3、证人杨某某、洪某某、卢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钟强的供述;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琼崖麻将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参赌人数221人,抽头渔利数额人民币470911.2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钟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综合本案,建议判处被告人钟强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文散

                   检察官助理:沈海成

                   书  记  员:郭慧子

                     2020年8月28日

附:1.被告人钟强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8册,审查起诉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iPhone6sPLUS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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