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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钞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1172号

被告人钞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镇**村**号,无业。2019年9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报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卢江,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乡**村**号,现住榆阳区**,无业。2019年1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报本院批准逮捕后在逃,同年11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钞某某、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10月份以来,燕某甲(已判决)在榆林市榆阳区巴拉素镇大旭吕村以和被害人刘某乙施工的土地项目有纠纷为由(该项目工程是刘某乙经营的**司和大旭吕村村委会合作开发,政府审批立项的项目工程),纠集、雇佣、指使李彦军(在逃)和张浪浪(已判决)进行阻工,并让二人再纠集社会闲杂人员。张浪浪又纠集李云飞、李伟伟(均已判决)和被告人钞某某、刘某甲等10余人,在榆林市榆阳区巴拉素镇大旭吕村被害人刘某乙的项目施工现场阻挡施工,并且恐吓、殴打施工人员,每次事后由燕某甲出资,由李彦军、张浪浪给参与人员发放“劳务费”。

1、2017年12月7日,被告人钞某某、刘某甲以上述方法参与阻工一次。

2、2017年12月10日,被告人钞某某、刘某甲以上述方法参与阻工一次。

3、2017年12月11日,被告人刘某甲以上述方式参与阻挡施工时,被告人刘某甲及张浪浪、李伟伟等人与工地项目经理刘某丙发生冲突,后将被害人刘某丙打伤。经榆林市驼城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丙损伤符合轻伤二级。

二、2016年11月份,钟秀云、钟龙云(均已判决)因邻里纠纷,纠集被告人钞某某、党某丁(另案处理)等人在神木市大柳塔镇被害人钟某己的修车门市对其家人进行随意殴打,并随意打砸其门市。

1、2016年11月16日,钟秀云、钟龙云纠集被告人钞某某、党某丁等人驾车来到神木市大柳塔镇被害人钟某己的修车门市,将钟某己夫妇强行带至子洲县医院,钟某己报警后逃离。

2、2016年11月21日,钟秀云、钟龙云纠集被告人钞某某、党某丁等人来到神木市大柳塔镇被害人钟某己的修车门市,将钟某己的母亲马宁殴打后逃离。

3、2016年11月26日,钟秀云、钟龙云纠集被告人钞某某、党某丁等人来到神木市大柳塔镇被害人钟某己的修车门市,将门市玻璃砸碎,殴打钟某己,并将钟某己的父亲钟鹏雄强行带回子洲县苗家坪派出所。

三、2016年8月21日0时许,被告人钞某某和朋友张某某、殷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在榆林市榆阳区南门口豪迈音乐汇KTV娱乐时,因索要纸巾嫌服务员收费产生冲突,对思某某等5名服务员进行殴打。2016年8月21日,被告人钞某某因随意殴打他人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已执行)。

综上,被告人钞某某参与燕某甲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寻衅滋事行为2次,另参与实施寻衅滋事4次,总计参与实施寻衅滋事行为6次。被告人刘某丁与燕某甲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寻衅滋事行为3次,其中1次致一人轻伤。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诊断证明书、银行交易凭证等书证;

证人李某丁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刘某乙等人的陈述;

被告人钞某某、刘某甲及同案犯燕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辨认、扣押笔录等;

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钞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钞某某、刘某甲在公共场所多次参与随意殴打、恐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钞某某、刘某丁与燕某甲等人恶势力犯罪,依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第17条,《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犯罪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10条、第13条、第17条的规定,被告人钞某某、刘某甲构成恶势力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雷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钞某某、刘某甲均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被告人钞某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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