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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贩卖、运输毒品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二部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金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8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号,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单元**号。2016年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一年一个月;2019年11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7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7月20日以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金某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许某某贩卖冰毒,并于成都市金牛区花圃路2号通过圆通快递将一袋无色晶体粉末寄送至许某某指定的福建省石狮市琼林北路。2019年8月3日,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区分局民警在上述收货地点查获该快递中的无色晶体粉末一袋(净重0.7克)。经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上述无色晶体粉末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对上述透明塑料袋取样检测出的STR分型与被告人金某口腔拭子进行比对,二者在D3S1358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

2020年5月15日,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区分局将被告人金某的上述犯罪事实移送至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立案侦查后,于2020年7月6日将刑满释放的被告人金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并通过快递进行运送,数量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  峰

检察官助理:蒋运军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金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提讯证和换押证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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