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金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曾因赌博,于2017年12月2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赌博,于2018年3月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2月31日、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金某与被害人莫某某商议合伙做抵押车生意,由被告人金某负责办理车辆抵押等手续,由被害人莫某某负责提供资金,后因资金不足,被害人莫某某又让被害人黄某某加入合伙负责提供资金。2019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金某多次通过伪造汽车质押借款合同,骗取被害人莫某某、黄某某的信任,从被害人莫某某、黄某某处骗得钱款,后用于个人挥霍。具体如下:
1.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金某通过伪造汽车质押借款合同,以其母亲陈某某的名义将其名下已抵押的车牌号为浙G0****宝马X1轿车进行质押借款,从被害人莫某某处骗得人民币47200元。
2.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金某通过伪造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并借用其表姐夫金某乙名下的车牌号为浙GA****野马牌轿车,以金某乙的名义将该车进行质押借款,从被害人莫某某、黄某某处骗得人民币25700元。
3.2019年5月4日,被告人金某通过伪造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并到申某某经营的汽车租赁店里租赁吕某某妻子张某某名下的车牌号为皖A9****宝马5系轿车,以吕某某的名义将该车进行质押借款,从被害人莫某某、黄某某处骗得人民币81600元。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汽车质押借款合同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金某乙、申某某、吕某某、欧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莫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金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阳红、厉剑婷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金某现被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其中电子案卷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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