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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19〕4696号

被告人金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1********,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暂住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6月6日、2019年8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9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3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金某某以投资购买本区惠南镇东方豪庭期房为由,共计骗得被害人俞某某人民币406万余元。

2.2016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金某某以投资购买崇明区房产等为由,先后骗得被害人许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74万余元。

3.2017年4月,被告人金某某以投资崇明房产获得利润为由,向被害人许某某索要酬劳,骗得苹果平板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188元)。

4.2018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金某某以投资购买崇明区房产为由,先后骗得被害人孙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98万余元。

5.2018年8月,被告人金某某以投资崇明房产获得利润为由,向被害人孙某某索要好处,骗得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199元)。

6.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金某某以投资崇明房产为由,先后骗得被害人袁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

7.2018年12月,被告人金某某以为被害人韩某某放贷赚取利息为由,先后骗得韩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29,500元。

2019年1月9日,被告人金某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俞某某、许某某、孙某某、袁某某、韩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金某某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的事实经过。

3.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严某某、卞某某、周某某等证人证言及银行流水、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金某某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的事实。

4.相关银行流水、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截屏,证实被告人金某某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的事实。

5.相关上海不动产登记薄、查询信息、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证实本案涉及相关房产的情况。

6.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起诉状等材料,证实被告人金某某涉及多起诉讼的事实。

7.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及补正报告,证实本案的鉴定情况。

8.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金某某的到案经过、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欣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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