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公诉刑诉〔2019〕291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街道**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月19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2月23日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2月23日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9日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3日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5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19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0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金某某在青田县多次盗窃他人的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3日晚,被告人金某某事先至青田县**街道**街附近踩点。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通过破坏青田县**街道*街***号***金店的窗户,爬窗进入店内,窃得柜台内的黄金貔貅手串、金珠手串100余某甲,共计价值20余万元;窃得收银台内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后被告人金某某驾驶助力车逃离现场。
2、2018年12月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金某某至青田县**街道*街***号**珠宝店,通过破坏**珠宝店的防盗窗,爬窗进入店内,窃得柜台内的项链、戒指、手链等黄金饰品,共计价值60余万元;窃得店内收银台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3、2019年1月1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金某某至青田县**街道**街**号**珠宝店,通过破坏**珠宝店的防盗窗,爬窗进入店内,窃得柜台内的项链、手镯、耳环、金条、珠绳等24K黄金饰品86件,银手镯、银手链、铂金项链、18K项链等饰品100余件,共计价值70余万元,其中24K黄金饰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3460元。
4、2019年1月18日凌晨,被告人金某某在**珠宝店实施盗窃后,到**珠宝店后的空地处,窃得被害人徐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电动三轮车,后驾驶该三轮车驶往**镇。经鉴定,该被盗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100元。
2018年9月4日,被告人金某某在青田县**镇**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金某某因有再次作案嫌疑于2019年1月19日在青田县**街道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蓝色纸片1张、裤子1条、长袖上衣1件、外套2件;
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营业执照、进货单、销售发票、交接班点数本、盘货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视频截图、路线示意图、被盗物品照片、人像比对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废旧金属收购登记簿等;
3.证人夏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廖某甲、罗某某、谭某某、金某乙、吴某某、戴某某、周某甲、杜某某、季某某、林某某、鲍某某、杨某某、金某丙、符某某、周某乙、陈某某、徐某甲、金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邱某某、余某丙、廖某乙、朱某某、徐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在量刑时应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予以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留晓一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青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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