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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贪污、受贿案)_安徽省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黟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于安徽省休宁县,身份证号码3427241964********,汉族,大专文化,原黄山市****分局副局长、休宁**有限公司经理,现住休宁县******单元**室。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黟县监察委员会留置调查,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黟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黟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3月4日,退回黟县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同年4月3日,黟县监察委员会补查后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犯罪事实

2006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金某某利用其担任黄山市**局**分局副局长、休宁**有限公司经理等职务便利,采取虚开材料款发票的方式,先后多次侵吞公款计人民币6.239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 2006年至2010年,金某某在任休宁**有限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负责、经手采购道路标线涂料之便,四次虚开道路标线涂料发票,分别套取公款人民币0.54万元、0.525万元、0.55万元、0.54万元,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2.155万元。

2. 2012年至2013年,金某某在任黄山市**局休宁分局副局长、休宁**有限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负责X034线渔渭路、X044线休浮路修复工程建设之便,两次授意王某某(另案处理)虚开工程材料款、台班费发票,分别套取公款人民币2.07万元、2.014万元,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4.084万元。

二、受贿犯罪事实

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金某某在任黄山市**局**分局副局长、休宁**有限公司经理期间,利用其分管、主管道路维修、养护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承揽工程、工程款结算、企业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共计23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2年1月,金某某在任休宁**有限公司经理期间,为徐某甲在**石料场承包经营、材料款结算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帮助,以借为名向徐某甲索取人民币10万元。 

2. 2013年至2018年,金某某利用担任黄山市**局**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韩某某承揽道路维修工程及工程款结算提供帮助,于2014年、2015年、2018年春节前,分别非法收受韩某某所送人民币0.5万元、1.5万元、 1万元,非法收受人民币计3万元。 

3. 2012年,时任休宁**有限公司经理的金某某与王某某商议,由王某某出资注册成立了黄山市**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金某某利用担任休宁**有限公司经理、黄山市**局**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黄山市**有限公司及王某某个人承揽工程、资金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未出资而收受王某某提供个人持有的**有限公司25%股份(股份未实际转让)。2016年至2019年,金某某每年以股份分红的名义分别获取利益人民币20万元、50万元、75万元、80万元,获取利益合计人民币225万元。

被告人金某某在接受审查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收受王某某财物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韩某某、徐某甲财物以及套取单位公共财物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亲属代为退出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相关文件、注册信息、发票、单据、银行交易记录等复印件及相关说明等;

2.证人徐某乙、王某某、韩某某、徐某甲、鲍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公共财物计人民币6.239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利用职务上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0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22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金某某应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辉华

检察官助理:王廉洁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调查卷玖册、补充调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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