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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9〕41号

被告人金某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53********,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乡**村委**村**号。2019年2月1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被宁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份,被告人金某某某为防止放羊时狗等动物侵犯羊群时使用,于是用一只羊从四川籍一个男子处换来了一支枪,后来就一直放在家中。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能正常击燃底火,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明知是枪支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子刚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6901****(其儿子金某某某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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