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第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金某**,又名金某**,男,彝族,农民,文盲,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2241965********,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宁蒗县,家住宁蒗县**乡**村委**村**组**号。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宁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某**约自2013年至今,未经许可擅自在宁蒗县**乡西布河村委会天平山国有林区内陆续毁林开垦,种植花椒、玉米、马铃薯等农作物。2020年9月15日经丽江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金某**历年来毁林开垦的林地面积为12.48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金某**擅自毁林开垦种植农作物,改变了林地用途,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西鲁东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78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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