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二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金纯阳,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31997********,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天台县**街道**路**号**单元。被告人金纯阳曾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1月9日被浙江省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4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金纯阳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由该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年6月22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纯阳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金纯阳伙同他人,先后在苏州市相城区**商场公寓楼、**小区**期**幢**室,虚构本人受具有丰富淘宝从业经验的“无双”、“陈健”的指导经营网店的事实,由被告人金纯阳与陈某甲等人扮演“无双”、“陈健”,以帮被害人金某某等人开设淘宝网店销售床垫为由,并以投资淘宝网店、转卖天猫商铺、投资平台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金某某、张某某、林某某、陈某乙、丁某某、邹某某、潘某某、郁某某等人合计人民币750万余元,所得赃款部分用于赌博、挥霍等用途。
被告人金纯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取得被害人金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账户明细、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
2.证人董某某、邵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金某某、张某某、林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金纯阳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电子数据: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纯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纯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金纯阳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系主犯。被告人金纯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金纯阳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海曼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金纯阳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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