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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红桃聚众斗殴、金红桃、张某甲、金某某、郑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19〕578号

被告人金红桃,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681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住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乡**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5月21日被贵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后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年8月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6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住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林场**分场**组61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3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68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住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6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住江西省贵溪市**乡**村**组**号。2003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红桃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某甲、金某某、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2019年1月11日、2019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4日晚,黄某甲一方(均另案处理)在江西省贵溪市**KTV与汪某某等人因争抢一名KTV小姐在包厢门口发生冲突,后双方约斗。汪某某一方的黄某乙、黄某丙(均另案处理)到租房取砍刀后返回向汪某某、被告人金红桃等人分发,后双方在建设路中石化加油站附近发生斗殴,被告人金红桃积极参与了此次斗殴。黄某甲一方的费某某、黄某甲被砍伤,经鉴定费某某的伤势达重伤二级,黄某甲的伤势达轻伤二级。

2018年6月10日左右,经事先预谋,被告人金红桃、张某甲、郑某某伙同姚某某(另案处理)于同年6月13日组建微信赌博群“**福利”及**棋牌游戏软件赌博公会,组织赌博人员吴某甲(已行政处罚)等人以“窝龙”的方式在该软件内进行赌博活动,并以每轮10元至30元不等进行抽头以获利。其中被告人金红桃负责收取赔付赌资并抽取头钱、拉人头赌博等工作,被告人张某甲负责管理微信群和游戏公会、拉人头赌博等工作,被告人郑某某负责拉人头入群赌博。自2018年6月22日以来,被告人金某某被被告人金红桃雇佣负责协助收取赔付赌资并抽取头钱。被告人金红桃、金某某于2018年6月28日在**街道**宾馆**房间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员抓获;被告人张某甲于2018年6月30日在**街道**区**栋**单元**室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被告人郑某某于2018年8月3日在苏州市吴江区**小区被苏州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工作人员抓获。经查,被告人金红桃、张某甲、姚某某(另案处理)累计抽头获利达人民币2万余元,被告人金某某累计抽头获利达人民币1万余元,被告人郑某某累计抽头获利人民币7500余元。赌资收入流水总计837299.71元,其中金红桃微信赌资收入流水为379755.7元,金某某微信、支付宝赌资收入流水为 457544.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同案汪某某、裴某某、黄某丁、黄某乙、黄某丙、江某某、黄某戊、叶某某、吴某乙、江某甲、张某乙、黄某甲、费某某、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证人江某乙、李某某、周某某、吴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红桃、张某甲、金某某、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红桃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红桃、张某甲、金某某、郑某某开设赌场,四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四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金红桃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金某某、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金瑞坤

2019年4月9

附:

1.被告人金红桃、张某甲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被告人金某某被取保候审在义乌市**区**街**号**室,联系方式1831483****;被告人郑某某被取保候审在苏州市吴江区**幢**室,联系方式15295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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