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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任某某贩卖毒品、运输毒品等案)_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齐铁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4221976********,朝鲜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组)。2002年2月27日因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2013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3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日因涉嫌运输毒品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齐齐哈尔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齐齐哈尔公安处执行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省泰来县**镇**村**屯)。2014年4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泰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18年8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齐齐哈尔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齐齐哈尔公安处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齐齐哈尔公安处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3日以被告人金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任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均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3月16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分别于2020年2月4日、4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间,被告人任某某的朋友王某甲(另案处理)向其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用于个人吸食,后任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其狱友被告人金某某并说明其朋友欲购买毒品。2019年9月29日19时许,金某某携带多包甲基苯丙胺乘坐火车于21时许到达齐齐哈尔南站,任某某将金某某接至其租住的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同日晚23时许,金某某、任某某与王某甲在任某某家中吸食由金某某提供的甲基苯丙胺。次日9时许,金某某、任某某伙同吸毒人员王某甲、王某乙(另案处理)四人共同在任某某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期间金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向王某甲、王某乙出售甲基苯丙胺1包(0.7克)。同年10月1日上午金某某、王某甲继续在任某某家中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后,金某某欲乘坐火车返回哈尔滨,当其在齐齐哈尔南站通过安检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并在其身上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白色晶体12包及自制吸毒工具1套。后公安机关对金某某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的住处进行搜查,发现疑似甲基苯丙胺白色晶体3包。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白色晶体净重7.4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综上,被告人金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共计8.11克。

    经侦查,被告人金某某于2019年10月1日在齐齐哈尔南站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任某某于2019年10月3日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商新玛特商场6楼电影院1号厅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收缴的冰毒照片、吸毒工具、手机、银行卡等;

    2.书证被告人金某某旅客列车客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房屋租赁合同、罪犯档案、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人体尿样毒品检测记录及报告书、银行交易明细、被扣押毒品情况说明等;

    3.证人王某乙、王某甲、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金某某、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刑事技术处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太原铁路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

    6.金某某对任某某、王某乙、王某甲的辨认笔录;王某乙对金某某、任某某的辨认笔录;王某甲对金某某、王某乙的辨认笔录;任某某对王某乙的辨认笔录;任某某对王某甲的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任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金某某、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金某某、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张傲冬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任某某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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