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26211973********,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5月27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6月2日被刑事拘留,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礼平,男,1977年**月**生,身份证号码3326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被告人金礼平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5月27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7年6月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26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6月7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7年12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葛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2621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被告人葛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423196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溧阳市**村**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7年6月1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281197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金礼平、金某某、葛某某、吕某某、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17年10月6日、12月20日、2018年3月2日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7年10月20日、2018年1月4日退回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7年11月20日、2018年2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7月份,被告人金某某利用从网络购买的他人身份证通过代办公司人员注册宿迁**贸易有限公司、宿迁**贸易有限公司专门用于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被告人金某某、李某某等人向他人出售。经查实,被告人金某某在明知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帮忙介绍宿迁**贸易有限公司向山东**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税款245050.52元,均被抵扣;被告人金某某、李某某在明知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帮忙介绍宿迁**贸易有限公司向临沂市**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税款373206.07元,均被抵扣。
2016年5、6月份,被告人金礼平利用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专门用于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被告人金某某、金某某、葛某某、吕某某和董某某(另案处理)向他人出售。经查实,被告人金某某、金某某、葛某某、吕某某在明知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帮忙介绍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动力设备(浙江)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税款974756.82元,均被抵扣;董某某在明知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帮忙介绍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安徽**仪表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税款7900.64元、帮忙介绍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向安徽**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税款92055.74元,均被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出具的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金某丁、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金礼平、金某某、葛某某、吕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金礼平、金某某、葛某某、吕某某、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被告人金某某、金礼平、金某某、葛某某、吕某某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金某某分别和被告人李某某以及被告人金礼平、葛某某、吕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培亮
附:
1.被告人金某某、金礼平、葛某某、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被告人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电话:1585867****),被告人吕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其家中(电话:13806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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