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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18〕354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9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潜江市**居委会**组。因吸毒,于2012年6月8日被潜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2年11月12日被潜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3年11月29日被潜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1月15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被告人传唤不到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8年6月11日至6月25日,自2018年8月24日至9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6月25日至7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金某某在潜江市园林办事处辖区,先后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15.35克。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11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在其位于东方居委会2组家中,贩卖给吸毒人员胡某甲甲基苯丙胺片剂、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0.46克,获款人民币150元。民警当日将被告人金某某抓获后,在其房间内起获甲基苯丙胺片剂、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7.38克。

2.2017年12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在师范路路口,贩卖给吸毒人员钱某某甲基苯丙胺片剂、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0.57克,获款人民币200元,随后被民警抓获。

3.2018年7月2日11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在其家中,贩卖给胡某乙甲基苯丙胺片剂、甲基苯丙胺,获款人民币200元。尔后,被告人金某某再次在其家中,贩卖给胡某乙甲基苯丙胺片剂、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1.67克,获款人民币200元。民警当日将被告人金某某抓获后,在其房间内起获甲基苯丙胺片剂、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5.27克。

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均检验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毒品(附照片);2.发案经过、抓获经过、毒品入库登记单等书证;3.证人胡某甲、刘某某、钱某某、胡某乙的证言;4.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书;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毒品称量记录、提取检材记录;6.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竹

2018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潜江市**居委会**组,联系电话15271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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