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金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31984********,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路**段**号,住址:同上。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检察长决定,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金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期间,四川省仪陇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应急指挥部委托被害人梁某某(男,35岁)、张某某(女,42岁)采购用于防控新冠疫情的防疫物资后,梁某某、张某某与被告人金某达成了购买医疗口罩、防护服、额温枪的口头协议,并在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号住处等地向金某支付了货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人金某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少量发货等方式,诱骗被害人梁某某、张某某支付货款204.3万元,并将收取的货款用于网络赌博。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金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宇
检察官助理:林丹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提讯证和换押证各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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