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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金某某,女,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街道**路**号**室(户籍所在地江阴市**街道**路**号)。 被告人金某某曾因赌博,于2013年8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8年7月2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街道**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江阴市**街道**街**号**室)。被告人李某某曾因吸毒,于2007年3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因赌博于2014年10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赌博于2017年5月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400元;因吸毒于2018年10月被江阴市公安不予处罚;因吸毒于2019年8月被江阴市公安局不予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金某某、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20年2月1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金某某、李某某于2019年10月,以营利为目的,经事先商量,先后在江阴市**街道**路**号**楼西侧房间、**巷**号**幢**室、**园**幢**室等地先后开设“牛牛”赌局3场,共抽头渔利人民币8500余元。

2.被告人金某某于2019年5月中下旬,与曹某某、戴某某(均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经事先合谋决定开设“牛牛”赌场,其中戴某某对外声称为“局长”,负责管理赌局,被告人金某某负责抽牛费,曹某某负责提供场地和望风。上述人员各司其职,在江阴市**街道**路**号江阴市**村**室曹某某家车库先后开设“牛牛”赌局7场,共抽头渔利人民币11000余元。

被告人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第1笔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情况,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人口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金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之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部分罪行,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梦醒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园**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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