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239号
被告人金渤钧,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3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里**号楼**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号楼**号。2018年3月5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3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地天津市河西区**路**园**号楼**门**号;2018年3月5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03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2018年7月4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3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东港市**镇**村**组,现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号;2018年6月30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曾用名:王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3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里**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镇**园**号楼**门**号;2018年9月7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6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乡**村**组,现住天津市西青区**园**号楼**门**号;2018年9月11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06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镇**村**屯**号,现住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楼**号。2018年10月26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渤钧、张某某、王某甲、夏某某、王某乙、郑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于2018年11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8年12月10日因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1月10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2月1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2月25日因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同年3月25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年1月23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本案于2019年2月2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3月10日因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4月10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4月19日,本院决定将白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与金某某、张某某等六人非法侵入住宅案并案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金渤钧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违约金”、“保证金”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采用暴力、胁迫、滋扰、纠缠等手段,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后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胁迫被害人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租赁协议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并制造资金给付凭证,以实现侵占被害人合法财产的目的。被告人金渤钧的上述行为表象是民间借贷,本质上是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诱骗或者迫使被害人陷入借贷圈套,通过各种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2017年5月5日,被告人金渤钧与被害人王某丁在天津市河西区恒华大厦内签订借款4万元“阴阳”合同,并约定违约保证金10万元。
2018年1月4日晚,被告人金渤钧带领王某甲、张某某等人以要债名义,采用暴力、胁迫、滋扰、纠缠等方式,要求被害人“偿还”虚高借款合计14万元。
自2018年1月5日至1月22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夏某某、郑某某、白某某在被告人金渤钧指使下,以要债名义,强行在被害人王某丁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小区**号楼**号的家中采取轮流值班守候方式持续居住18日,对被害人王某戊和王某丁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在向被害人索债未果的情况下,被告人金渤钧以还款名义,胁迫被害人签订房某某买卖合同、定金收条、房某某买卖收条、入住证明、腾房协议等,并制造27万元资金给付凭证,以实现非法获得被害人房某某的目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借款合同、房某某买卖合同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戊、王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渤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向他人强行追要虚高借款,后胁迫被害人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制造资金给付凭证,强买被害人房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夏某某、王某乙、郑某某、白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渤钧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夏某某、王某乙、郑某某、白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君
2019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金渤钧现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西青区**号楼**号,联系方式1338999****;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河西区**路**园**号楼**门**号,联系方式1822275****;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镇**村,联系方式1319020****;被告人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号,联系方式1394151****;被告人王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西青区**镇**园**号楼**门**号,联系方式182227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西青区**园**号楼**门**号,联系方式1512297****;被告人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楼**号,联系方式17694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四张、补证材料。
3.量刑建议书七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5、被害人提交《告知书》一份。
6、被告人金渤钧辩护人,李炳琪,天津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32333****;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许旭升,天津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8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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