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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洋职务侵占案)_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金洋,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71987********,汉族,本科文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部**,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街**栋**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洋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7月22日和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21日至2020年9月2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武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工贸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出行APP进行软件开发和维护,包括与“**出行”平台进行导流合作业务中的技术对接。2019年3月,被告人金洋入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任**部门**,其主要岗位职责是负责**出行APP公共模块产品业务的功能规划和产品设计,充电业务产品功能规划和产品设计,及与**出行APP相关项目的跟进工作,包括在与**平台进行导流合作业务中的支付宝及微信企业账户的协助申请及设立。在业务推行过程中,需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微信、支付宝企业账户用于收取用户乘车费用。被告人金洋通过电子邮件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工作人员李某某提出申请获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扫描件用于申请支付宝、微信账户,同时将该邮件抄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袁某某、时任行政中心***王某某、法人高某某。被告人金洋拿到公司法人身份证扫描件后,代为申请支付宝、微信企业账户,并于2019年7月底8月初申请成功,同时被告人金洋掌握了上述两个账户及密码。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金洋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将上述微信、支付宝账户内资金人民币780.02916万元转至其个人及其母亲杨某甲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用于炒黄金期货,并产生手续费人民币1598.40元。

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金洋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离职,同年3月6日被告人金洋失联。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金洋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授权委托书,被告人基本情况、免冠照片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抓获、破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工作情况说明及材料补充,内审结果及附件,企业付款到银行卡电子回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关于支付宝、微信账户开办流程及经过说明,劳动合同书、员工信息基本表及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关于金洋案件的说明,电子邮件截图,微信支付界面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第三方账户交接情况说明,打款验证邮件及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支付宝及微信账务明细,交通银行交易流水,调查报告,关于袁某某等4人任职情况的说明,银行账户明细清单等书证;2.证人杨某甲耿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袁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4.武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武汉天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报告书;5.讯问视频及电脑及手机内提取的电子数据的视听资料;6.被告人金洋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位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

检察官助理:黄金钰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洋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换押证》1套。

7.《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8.《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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