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十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金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乡**村**号。1997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1998年11月9日刑满释放;2006年7月3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6年8月29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1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相关制度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某与“阿军”(在逃)共谋运输毒品。2019年8月10日,“阿军”安排金某到江西省永修县东海商务宾馆接取境外老板指挥“送货人”从境外运输至永修县的毒品。当日下午17时50分许,金某到达**宾馆二楼**号房,经过查验毒品并和境外老板及“阿军”打电话确认后,带着毒品离开**号房。金某离开房间后公安民警立即亮明身份对其实施抓捕,金某发现后向安全通道一楼逃跑,并将手里的拉杆箱丢弃在楼上,之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金某丢弃的拉杆箱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7889.4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7889.41克;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通话清单;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说明材料;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毒品提取、封装笔录,毒品拆封、称量、取样、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因运输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运输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鹃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金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碟4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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