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456号
被告人金治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綦江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2010年6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2017年5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8年4月16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4月22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20年1月16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治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金治成来到重庆市渝北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紫康路口99艺术长廊附近路段,趁被害人李某某酒醉趴在路边桌上熟睡之机,将其放置于桌上钱包内的3700余元现金盗走。
2020年8月17日13时许,公安机关将金治成抓获归案,后金治成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民警从金治成身上提取扣押涉案金额3274元,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金治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
5.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治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治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治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金治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综上,建议对本罪判处金治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志刚
检察官助理:汪鑫伟
2020年9月15日
附:1.被告人金治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四张;
3.《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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