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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唐某某开设赌场案)_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71982********,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捕前住张北县****小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排**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年10月16日张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9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宁河区**镇**村**区**排**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金某某在北京工作期间,在游戏厅赌博时与苗某某(另案处理)相识,后二人共同谋划购买赌博游戏机在张北县租赁单元楼开设赌场牟利,2019年2月25日金某某以年租金11000元的价格租赁张北县张北镇北京新城30号楼1单元503室。后金某某通过苗某某介绍购买20余台赌博游戏机,又从网上购买360摄像头等物品,通过360摄像头绑定的360摄像机APP为参赌人员直播赌博游戏机运行情况,用其兴业银行、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绑定赌博微信群用于收取赌资,雇佣被告人唐某某、姚某某等人充当客服人员,为参赌人员在赌博游戏机上分、下分,收取赌资和为参赌人员退款,用微信客服解答参赌人员疑问,处理日常事务。2019年6月底,金某某伙同苗某某以4000元的价格租赁北京新城30号楼1单元101室,购买30余台赌博游戏机开设另一家赌场。2019年9月13日,上述两个赌博窝点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将唐某某、姚某某当场抓获,从两个赌博窝点查获赌博游戏机56台,用于客服的手机两部、摄像头、银行卡、账本等物品;被告人金某某于2019年9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开设赌场期间苗某某为赌场投资12万,并为赌场招揽参赌人员,在微信上管理客服人员,收取赌资,参赌人员累计达100余人,金某某专门办理一张卡号为6229083289********的兴业银行卡,用于参赌人员的赌资及盈利资金流转,通过调取兴业银行流水从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流转资金达134万元,其中通过微信零钱提现逐日累计为930269.9元,苗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汇入912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赌博机认定书、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银行交易记录、户籍证明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放置赌博机的方式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检察员:宋 梅

2020年3月13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张北县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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