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111969********,朝鲜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镇**村,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月2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4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6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金某某在吉林市船营区、丰满区等地,以给他人办理劳务出国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赵某某、朱某某、姜某某、孙某某等人人民币2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工作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照片等;
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张某某等人陈述;
3.证人崔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金某某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海英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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