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金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432号

被告人金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61978********,蒙古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村**号。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7月13日被行政拘留七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盗窃,于2017年9月29日被行政拘留七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于2018年4月18日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5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金某,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金某酒后在本市丰台区太平桥百姓服务中心水果摊,窃取店内水果刀一把,后金某分别到丰台区太平桥中里满天红饭店、丰台区太平桥福奈特洗衣店门口等处,持刀恐吓他人。经认定,被告人金某持有的水果刀为管制刀具。

被告人金某于2020年8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太平桥派出所查获,其在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告人持有的水果刀与手机的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管制刀具认定书及认定接受清单、110接处警记录、工作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马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证人陈某某、王某某、被害人吕某某、马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被告人金某的身份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持凶器恐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金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金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齐 跃

检察官助理 聂 朵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金某现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