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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贩卖毒品案)_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西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现住吉林省辽源市**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5月24日被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因金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多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裁定撤销金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对金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10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辽源市公安局泰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泰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泰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某某在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多次向焦某某、席某某和王某销售毒品,共计11次。

1.2019年10月16日,金某某向焦某某出售0.4克冰毒,并在其向阳八大局附近住处的楼下,通过2次微信转账收取焦某某共1950元。焦某某购买后在家中吸食。

2.2019年10月26日,金某某向焦某某出售0.1克冰毒,并在向阳八大局附近金某住处的楼下,通过微信转账收取焦某某450元。焦某某购买后在家中吸食。

3.2019年11月7日,金某某以借钱的名义向王某借款400元,后在煤城新村小区内交给王某0.1克冰毒,用以折抵欠款。

4.2019年11月18日,在向阳八大局附近金某的住处内,席某某、焦某某、金某某三人用金某某提供的吸毒工具冰壶吸食了0.2克冰毒,后席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金某500元钱毒资。

5.2019年11月19日,金某某向王某出售0.2克冰毒,并在阳光新城六栋高层小区内,分两次通过微信转账收取王某1000元,每次500元。

6.2019年11月20日,金某某向王某出售0.1克冰毒,并在向阳八大局门前,通过微信转账收取王某某520元(其中毒资500元,车费20元)。

7.2019年11月26日,金某某向王某出售0.1克冰毒,并在西安区医院门前,通过微信转账收取王某某500元钱。

8.2019年12月4日,金某某向焦某某出售0.2克冰毒,并在向阳八大局附近金某某住处的楼下,通过微信转账收取焦某某1000元,焦某某购买后在家中吸食。

9.2019年12月7日21时许,焦某某联络金某某想购买300元冰毒,并询问金某某是否可以暂缓支付毒资,金某某同意后,在煤城新村交付0.1克冰毒给焦某某。

10.2019年12月10日18时许,金某向王某某出售0.1克冰毒,并在西安区医院门前,通过微信转账收取王某某500元。

11.2019年12月16日14时许,金某向王某某出售两小包冰共0.2克冰毒,并在煤城新村小区内通过两次微信转账收取王某某1000元,每次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4人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奇学

(院印)

2020年4月17 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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