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泰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某某在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多次向焦某某、席某某和王某销售毒品,共计11次。
1.2019年10月16日,金某某向焦某某出售0.4克冰毒,并在其向阳八大局附近住处的楼下,通过2次微信转账收取焦某某共1950元。焦某某购买后在家中吸食。
2.2019年10月26日,金某某向焦某某出售0.1克冰毒,并在向阳八大局附近金某住处的楼下,通过微信转账收取焦某某450元。焦某某购买后在家中吸食。
3.2019年11月7日,金某某以借钱的名义向王某借款400元,后在煤城新村小区内交给王某0.1克冰毒,用以折抵欠款。
4.2019年11月18日,在向阳八大局附近金某的住处内,席某某、焦某某、金某某三人用金某某提供的吸毒工具冰壶吸食了0.2克冰毒,后席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金某500元钱毒资。
5.2019年11月19日,金某某向王某出售0.2克冰毒,并在阳光新城六栋高层小区内,分两次通过微信转账收取王某1000元,每次500元。
6.2019年11月20日,金某某向王某出售0.1克冰毒,并在向阳八大局门前,通过微信转账收取王某某520元(其中毒资500元,车费20元)。
7.2019年11月26日,金某某向王某出售0.1克冰毒,并在西安区医院门前,通过微信转账收取王某某500元钱。
8.2019年12月4日,金某某向焦某某出售0.2克冰毒,并在向阳八大局附近金某某住处的楼下,通过微信转账收取焦某某1000元,焦某某购买后在家中吸食。
9.2019年12月7日21时许,焦某某联络金某某想购买300元冰毒,并询问金某某是否可以暂缓支付毒资,金某某同意后,在煤城新村交付0.1克冰毒给焦某某。
10.2019年12月10日18时许,金某向王某某出售0.1克冰毒,并在西安区医院门前,通过微信转账收取王某某500元。
11.2019年12月16日14时许,金某向王某某出售两小包冰共0.2克冰毒,并在煤城新村小区内通过两次微信转账收取王某某1000元,每次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4人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何奇学
(院印)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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