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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盗窃)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检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77********,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盗窃罪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大宁街12号S4-100。因犯强奸罪、敲诈勒索罪,于1997年6月23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6年11月5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2019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金某某至岫岩满族自治县前营子镇仙人咀村爬虎岭组居民王某某家,趁家中无人之机,被告人金某某从院墙跳进院里,用手将门拽开,其在屋内到处翻找值钱物品,从屋内盗窃现金400余元和OPPO手机一部。

2019年11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金某某至岫岩满族自治县前营子镇胡家堡村谷家沟组52号居民江某某家,趁家中无人之机,被告人金某某用脚将窗户玻璃踹碎,从窗户进入屋内,其在屋内到处翻找值钱物品,从屋内盗窃现金40余元和台式电脑机箱一个。

2019年11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金某某至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城东沟村沟口组67号居民崔某某家,趁家中无人之机,被告人金某某跳院墙进院内,其从夏子里找了一把管钳子把后窗户上的铁栏杆钳断进入屋内,其在屋内到处翻找值钱物品,从屋内盗窃现金4630余元。

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移动电话一部价值100元,组装电脑机箱1台价值60元。

被告人金某某共计盗窃5320元。部分返还被害人丢失的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与抓捕经过、人员档案表等书证;2.被害人江某某、王某某、崔某某、韩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黎明

检察官助理:关丽丽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岫岩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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