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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盗窃案)(公开版)_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1238号 

被告人金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419**********,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镇**村****村*号,现租住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桥下民房。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7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0年3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袁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袁州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袁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金某行至宜春市袁某某***路**号****有限公司,爬窗进入厂房发现电缆线,遂用钳子剪断100.2米电缆线,用美工刀剔出电缆线内铜线,尔后逃离现场。被告人金某窃取的铜线以每斤13元价格出售获利263元。经宜春市袁某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鉴定价值人民币6916元。

2020年7月底,被告人金某至宜春市***路**厂旁**农庄,窃取农庄内一台美的空调内外机藏匿于农庄菜园中,因路人经过,被告人金某见有路人经过遂将空调内外机弃置于菜园,尔后逃离现场。经宜春市袁某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空调鉴定价值1260元。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金某至宜春市袁某某**街道***路*号***制药厂,盗走药厂厂房内6个沙箱。经宜春市袁某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沙箱鉴定价值3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邱某某等陈述;3、被告人金某供述及辩解;4、物价鉴定意见;5、指认、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共窃取价值8488元 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第二笔事实属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金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金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运锋

(院印)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现羁押在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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