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生态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金某甲,男, 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532128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现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花园。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某甲于2019年12月31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5日上午,被告人金某甲与其亲友苏某某、熊某甲、金某乙、熊某乙四人从浙江省温州市驱车到柘荣游玩,途经福鼎市管阳镇池头段北侧改道后弃用的旧104国道附近山上,使用电子诱捕收音机、猎套等禁用工具诱捕两只野生画眉鸟。随后金某甲又驱车到柘荣县东狮山风景区“老君骑牛”景点附近路段的山上采用同样的方法设套,准备诱捕野生画眉鸟时,被柘荣县公安局查获。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金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柘荣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金某甲户籍证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柘荣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清单、到案经过及认罪认罚记录、柘荣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熊某甲、金某乙、熊某乙等证言。
3.被告人金某甲供述和辩解。
4.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柘荣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及现场方位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的工具进行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金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甲罚金人民币6000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一平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号1396795****。
2.案卷材料壹册。
3.被告人金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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