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金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10821986********,汉族,大学文化,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6月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9年7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金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6月份,被告人金某甲联系傅某甲,拟以500元一台的价格向参加6月2日举行的二级建造师考试的考生提供橡皮型作弊器,并从傅某甲、傅某乙处获得考生名单。6月1日被告人金某甲携带作弊器从台州到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的职教中心的考点附近寻找到可以接收考试试题及答案的信号,将上述作弊器调为对应的接收频率,后被告人金某甲在绍兴市越城区好望大厦一楼及停车场将作弊器分发给考生傅某乙、金某乙等人,并对上述考生传授作弊器的使用方法。6月2日傅某乙、金某乙等人在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的职教中心参加2018年度二级建造师考试时使用作弊器被发现。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业资格注册中心认定,涉案作弊器中提取的试题和答案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内容,建造师考试在启用前的试题、试卷(包括备用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应属于国家绝密级事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弊器照片;
2.书证:人口信息资料,绍兴市人事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2018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统考卷)命题服务协议书,《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二建报名人员汇总表,刑事裁定书,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傅某乙、金某乙、平某某、王某甲、冯某某、章某甲、傅某甲、章某乙、傅某丙、余某甲、谢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章某乙、林某某、金某丙、余某乙、张某某、金某丁、胡某某、王某乙、洪某某、谭某某、张某某、郑某某、沈某甲、沈某乙、章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对相关涉案试题及答案进行鉴定的函》;
6. 检查、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被告人金某甲的辨认笔录,证人傅某乙、章某甲、金某乙、傅某甲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提取、辨认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雷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兴国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317371****;
2.移送公安侦查卷肆册及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 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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