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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甲诈骗案)_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720号 

被告人金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719**********,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路**号**组。2014年4月24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个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金某甲谎称其父亲金某乙脑出血在五常市**医院住院,以借款给其父亲看病的名义诈骗被害人石某某人民币7,100元,赃款被其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案发后家属代其退赔赃款,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金某甲于2020年9月3日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谅解书、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佩瑶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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