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1095号
被告人金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金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金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吴某某、徐某乙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8月,被告人金某甲在本县沭城街道沿街门市多次虚构代还借呗、花呗、贷款等理由,向被害人吴某某、徐某乙等人借款临时周转,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25.35万元。现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29 日,被告人金某甲在本县沭城街道乐之地商业广场南门“1号烟酒”店内,借口代还花呗骗取被害人吴某某钱款1万元;
2.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金某甲在本县沭城街道盛源金城小区东门“义诚烟酒”便利店内,借口代还借呗骗取被害人徐某乙钱款1万元;
3.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金某甲本县沭城街道光荣西路“天萃荷净”门市内,借口代还借呗骗取被害人金某乙钱款2.35万元;
4.2020年8月15日,被告人金某甲在本县沭城街道巴黎花园小区西门“今世缘超市”店内,借口代还贷款骗取被害人高某某钱款11万元;
5.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金某甲本县沭城街道圣廷苑小区南门“百汇广告”门市内,借口代还贷款骗取被害人武某某钱款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出具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徐某甲、许某某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徐某乙、金某乙、高某某、武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金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业胜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金某甲现羁押在沭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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