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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甲故意杀人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未刑诉〔2019〕66号

被告人金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51990********,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监视居住,同年3月2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9月27日、10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4日,被告人金某甲因家庭矛盾产生与两个女儿一起轻生的念头。当日9时许,被告人金某甲带着女儿被害人金某乙(2岁)、张某甲(1岁)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飞凤山公园,后因人多又转至仓山区高盖山公园一处简易搭建房屋内。在该屋内,被告人金某甲强行灌了两名被害人几口白酒后将二人哄睡,之后使用刀片分别割了自己及两名被害人的两只手腕,想以此方式结束三人的生命。约三个小时后,被告人金某甲发现三人均因停止流血未死亡,打算再次割腕时因不忍下手而放弃,并通知其丈夫张某乙到场将三人送医治疗。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金某乙、张某甲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二级。经福建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金某甲犯罪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有受审能力。

被告人金某甲于2019年3月24日在福建省福州市省立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被害人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等提取笔录、监控视频截屏及行车轨迹图;

2.证人证言:陆某某等6名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榕公鉴[2019]1174、1175号]、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榕公鉴[2019]1361号]、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仓公鉴[2019]23号]、福建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省精司鉴所[2019]法医精鉴字109号];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仓公(刑)勘[2019]249号、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对现场的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被告人金某甲案发前的行动轨迹。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故意杀人,致二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甲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是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哲娇

2019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甲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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