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州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金某甲(化名:金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21967********,朝鲜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汪清县**镇**街道**委**组,现住韩国天安市新福洞**公寓**栋**室。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19年8月29日被图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经图们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图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图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图们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图们市人民检察院审查,于同年5月22日呈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4年9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金某甲(化名:金某甲)、申某某(已判决)在图们市**夜总会喝酒,期间被告人金某甲与同在该夜总会喝酒的孙某某发生口角并殴打孙某某后逃跑。金某甲得知孙某某、金某乙等人携带猎枪找金某甲未果后,金某甲从金某乙处借得双管猎枪并联系申某某、薛某某(已判决)二人一起去了金某乙家,到金某乙家附近申某某、薛某某二人先进屋,金某甲站在金某乙家门前,金某甲通过门帘发现金某乙拿着单管猎枪对准申某某、薛某某,并令申某某离开,金某甲装弹上膛进屋持枪对准金某乙,薛某某趁机到金某乙身旁用双手下压金某乙手中的枪筒时,金某乙开了一枪,金某甲也向金某乙开了一枪,申某某使用携带的尖刀捅刺金某乙,金某甲用枪托殴打金某乙头部,后薛某某夺取金某乙手中的猎枪三人一起逃离,金某乙被送至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金某乙系被他人用单刃尖刀刺伤心脏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破案经过、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核准追诉意见书、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
2.证人孙某某、柳某某、金某丙、金某丁、金某戊、金某己、黄某某、金某庚、金某辛、金某壬、安某某、毛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申某某、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伙同他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及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第二十二条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 峰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金某甲现羁押于图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0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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