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653号
被告人金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金某甲在临海市**镇**村自己家门口,与邻居李某某因陈年琐事发生争吵,后互相扭打,在打架过程中,被害人李某某倒地受伤。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外伤至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当日,被告人金某甲在现场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照片、X线、MR、CT检查报告单、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超声诊断报告单、情况说明、暂扣款票据;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丙、金某乙、金某丁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巧玲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金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7589****;被害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5988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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