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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1481号

被告人金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3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路**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1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经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金某甲与被害人金某乙在金东区**街道**小区**幢**单元楼下因停车问题发生纠纷,后引发打架。期间,被告人金某甲用拳头将金某乙左眼打伤。案发后,金某甲在现场等候处理。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金某乙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侦破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历材料等;

2.证人马某某、严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金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菲

2020年9月30

                                     

附:

1.被告人金某甲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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