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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金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街道**村**号。被告人金某甲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16日告知了被告人金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金某甲,听取了辩护人柳芳【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军(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某甲、江阴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甲)与金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江阴市人民法院(2013)澄滨民初字第1544号民事判决书、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民终字第01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10日判决生效,依法判决由被告人金某甲归还金某乙借款本息人民币109万元,并承担借款人民币100万元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江阴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金某乙。上述判决发生效力后,因被告人金某甲、江阴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金某乙向江阴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日立案执行。2014年3月12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金某甲、江阴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邮寄了金某乙申请对被告人金某甲、江阴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的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告人金某甲在明知上述判决的情况下,仍将2015年至2020年收取的厂房租金共计人民币127.091万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故意不将此款用于执行法院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银行卡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执行通知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金某丙、符某某、金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作为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士芳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金某甲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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