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12月份期间,被告人金某甲在临海市杜桥镇西邵村开设“六名”赌场,招揽徐某某、蒋某某、金某乙等人在赌博场头内赌博,并于12月份赌场开设期间招揽金某丙为赌场打图2天,王某某为赌场望风1天许。该赌场开设共计8天左右,抽头渔利人民币6000余元。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金某甲主动到临海市杜桥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照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徐某某、李某某、蒋某某、高某某、王某某、金某丙、金某乙、金某丁、金某戊、金某己、项某某、包某某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蓝春梅
附:
1.被告人金某甲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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