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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517号

被告人金某甲,绰号牛皮敬利,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赌博,于2006年10月25日被三门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7月16日被嵊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12月份期间,被告人金某甲在临海市杜桥镇西邵村开设“六名”赌场,招揽徐某某、蒋某某、金某乙等人在赌博场头内赌博,并于12月份赌场开设期间招揽金某丙为赌场打图2天,王某某为赌场望风1天许。该赌场开设共计8天左右,抽头渔利人民币6000余元。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金某甲主动到临海市杜桥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照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徐某某、李某某、蒋某某、高某某、王某某、金某丙、金某乙、金某丁、金某戊、金某己、项某某、包某某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春梅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金某甲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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