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金某甲,绰号“金某乙”,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03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住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26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7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金某甲委托吴某某和邓某某(均另处)帮忙寻找合适的位置开设“晃晃”麻将馆。邓某某、吴某某找到位于沙市区**路的“**超市”**楼,认为适合开设麻将馆,并告之金某甲。金某甲又委托吴某某、邓某某与“**超市”老板袁某某(另处)商谈“**超市”**楼租赁及装修等相关事宜,并委托吴某某代为支付相关费用。2018年7月20日,金某甲的“晃晃”麻将馆开业。金某甲在该麻将馆内,摆设电动麻将桌6张,组织他人在麻将馆内进行“晃晃”麻将赌博。赢家(参与赌博者)每“软自摸”一把,输家(同桌其余参与赌博者)每人给付赢家100元;赢家每“硬自摸”一把,输家每人给付赢家200元。赢家每自摸一把,须向金某甲给付一个“牌子”(每个牌子以10元钱向金某甲购买),金某甲以此方式抽头渔利。金某甲雇佣邓某某在麻将馆内负责“凑角”,雇佣陈某某(另处),负责在麻将馆内“卖牌子”。2018年7月31日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在该“晃晃”麻将馆内现场抓获邓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田某甲、吴某某、涂某某、郭某某、田某乙、赵某某等多名赌场工作人员、参赌人员,查扣赌资5370元。赌场开设期间,金某甲共抽头渔利10000余元。破案后金某甲退缴赃款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查获现场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材料、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湖北省暂扣款物票据、租房协议、借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湖北省罚没收入票据、“**超市”营业执照、工作说明;3.证人邓某某、吴某某、袁某某、陈某某、涂某某、田某甲、董某某、郭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讯问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开设赌场,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国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金某甲现羁押于荆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份,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