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金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61992********,朝鲜族,无职业,初中文化,住安图县**小区**-**1**室(户籍地:吉林省和龙市**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5月26日被龙井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龙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某甲于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30日担任金某乙(已判刑)赌球盘口下级代理期间,在吉林省安图县、延吉市、河南省郑州市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的方式,接收参赌人员的赌资,为参赌人员投注,并从中获取参赌人员投注金额的2.5%作为提成。期间,被告人金某甲共接收参赌人员的赌资人民币5755266.4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43881.66元。
被告人金某甲于2020年5月2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破案报告、情况说明、赌球犯罪团伙组织架构图、扣押物品清单、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流水明细、身份证明等书证;
(二)证人金某乙、南某某、李某某、金某丙、崔某某、严某某等十二人的证言;
(三)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违反社会管理秩序,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金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金某甲投案自首,自愿接受刑罚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帅云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金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卷宗贰册;
3. 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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